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七项变化
晨雾 / 文
2017年2月24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对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我们将《通知》中所附《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简称《2017年规定》)与《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简称《2016年规定》)逐条对比,大部分内容没有变化。但是可以发现主要有如下七项变化。
1.报名数据需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2017年规定》在报名办法中,对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除了像往年一样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还第一次专门强调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2.为残疾人平等高考报名留下可能的探索空间
残疾人参加高考是近年中国教育的一项进步,如何做得更好尚在探索之中。《2016年规定》第14条中,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这里虽然看上去十分明确地要求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4月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执行,看上去严谨并有文件依据。但是又难免让人觉得本来就还处于探索中的残疾人高考太局限于一个文件框框内。因此我们从《2017年规定》中的第14条看到在谈及残疾人高考时候,故意笼统地规定: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用“有关要求”四个字替代了一个具体文件。这就突破了某一个具体文件的限制,为残疾人平等高考报名留下可能的探索空间。换句话说,关于残疾人高考还有可能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措施。
3.高考命题评分等保密规定明显“瘦身”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对比一下2016年和2017年的规定才能明显地看出来。
《2016年规定》第15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2017年规定》第15条
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读到这里我们很容易联想到近几年不少省份都出现了考生家长就考后查卷查分问题与考试院的法律纠纷。考试院给出的主要理由是保密。高考试题试卷在高考前、评分前是国家绝密,这个几乎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在高考后,甚至在评分结束后仍然以保密为由拒绝考生和家长查卷确实值得商榷。《2017年规定》将保密规定简化,避开在此文件中对不同试卷启封前启封后作出不同密级的繁琐规定,仅简化笼统地规定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啥叫“有关规定”?不排除是有意放宽了查卷的限制?或者是不愿意在这份文件中解决保密规定的问题。
4.相关军人子先录取政策发生微妙变化
《2016年规定》第48条对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等九类特殊的相关军人子女做出了优先录取的规定: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2017年规定》第48条所陈述的这九类相关军人子女的条件要求与《2016年规定》相比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在最后一句话关于具体执行优先录取的操作上发生了一点点不易察觉的微妙变化: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把投档线改成了投档要求了。啥是投档线?啥是投档要求?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要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拿出2016年高招录取过程中在全国发生重大影响的一个案例来说明是最典型不过的了:那就是著名的军嫂事件。
2016年7月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大学分别公布的北大在北京的理科投档线都是678分。解放军某现役海军军官服役三十年,立有二等功一次,三等功多次,军官的孩子2016年在北京高考,第一顺序志愿填报北大并刚好考了理科678分。但是军官的孩子没有被北大录取。因为北京教育考试院根本就没有把孩子的档案向北大投档。
军官的妻子,也就是那位军嫂从考试院得到的解释是“同分考生太多,不可能都投档”。据悉北京市2016年的投档规则确实是,投档遇到多名同分考生而剩余名额不足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等单科成绩确定投档顺序。而对于相关军人子女应享受“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的问题,考试院的工作人员却支支吾吾说不清楚,请军嫂申诉。
此后发生的事情就是:军嫂书面申诉,考试院书面答复中只是罗列了文件中相关军人优先录取办法和北京市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于军嫂的申诉内容没有做出任何肯定或者否定的答复。军嫂丈夫所在部队的上级组织也给北京教育考试院和高招办发函,北京教育考试院给的回函内容几乎是一模一样。随后海政领导又派持有律师证的工作人员前往北京教育考试院交涉无果。北京教育考试院还通过北京卫戍区驻北京教育考试院的军代表给海军方面协调试图平息此事。
军嫂眼看孩子北大录取无望,丈夫作为军人这个时候反而是弱势的。军嫂万般无助,以“愤怒的军嫂”为网名写下一篇长微博《我要立下家规,子孙后代永不参军》发泄心中的不平。此文在2016年南海仲裁风波之后的大背景下,立即引起网民特别是一些涉军自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转发。军嫂在文章结尾写下这样的话:
以后我们不参军了,不优先了,我管不了太远,但我能管得了下一代。孩子父亲总想让孩子读完大学像他一样到部队报国,我反对!坚决反对!
保卫南海!保卫你妹!!
这就是2016年高考有名的军嫂事件。关于军嫂事件更详细的分析可参阅《军嫂、周小平和高招投档规则》。
读了军嫂事件,你就应当理解“投档线”与“投档要求”的微妙区别。就2016年北大理科来说,678分就是投档线,考了678分(而不是677分)毫无疑问就满足了北大投档线,严格按照《2016年规定》“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执行,就应当被北大优先录取。这个录取与有多少人同分无关。但是如果按照新发《2017年规定》“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执行,则未必满足投档要求。因为如果发生多名678分的同分考生,“达到投档要求”就包括了依次比较单科成绩这个环节了。这种情况下不能被北大优先录取就有理由了。
《2017年规定》中这一微妙的改动能够说明或者意识到以下几点:
1.教育主管部门十分微妙地悄悄承认了2016年不能将军嫂的孩子投档北大的行为确实存在执行政策方面的瑕疵。相当于教育部间接认错。不管此前如何,至少是知错就改,总是好事情。
2.2016年军嫂的行为不是无理取闹。是正确的。而且从客观上促进了教育主管部门改进招生规则,使得条款制定更加严谨。
3.将“投档线”改成“投档要求”表面看差别不大,从条款执行角度虽然也严谨了,但是意味着相关军人子先政策的含金量降低了很多。因为相关军人子女需要与所有同分考生比较四科单科成绩之后仍然“不分胜负”情况下才能享受优先录取。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几乎为零 ---- 优先政策形同虚设成了摆设。
4.还应意识到现行的国家教委、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文件,第11条第3款也规定,“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这是军队与地方联名的全国性政策。地方无权单方废止。如果这个文件不改,会与教育部《2017年规定》发生矛盾冲突,不排除未来再出现类似军嫂事件的纠纷。
5.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可优先录取
《2017年规定》在优先录取政策条款中,新增一类优先录取群体。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那么啥叫5A级青年志愿者?据悉,2016年9月,国家启动中国青年诚信行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等51个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计划到2020年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共激励近亿名优秀青年志愿者。这份《行动计划》明确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为优秀青年志愿者,即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且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5A级青年志愿者——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录取优秀青年志愿者,有关单位在评优评先、公派出国等遴选中予以优先考虑;为符合规定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安排各类培训等。
依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以“志愿中国”网站注册志愿者数据为基础,以志愿服务时长、频次、单次服务时长三个主要因素,综合考虑获奖、社会评价等方面因素,建立青年志愿者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将青年志愿者划分为1A-5A五个等级。5A级青年志愿者约占青年志愿者总人数的5%。目前,如何评选1A至5A五个等级的详细标准尚未公布。
6.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新增添内容
《2017年规定》第65条省级招委会的职责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添如下内容: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等省级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7.授权的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招生考试均属国家考试的组成部分
《2017年规定》第70条明确规定: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
这些考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