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丽丽在一家专门从事服装加工的私营企业上班,前不久,为赶制一批服装,厂方接连4天要求她们加班,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个小时。丽丽和姐妹们非常疲劳,到了第5天,就拒绝加班。她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则要求她们赔偿损失。威逼之下,她们只好带着内心的伤痛和身体的疲惫继续加班。请问,厂方的做法合法吗?她们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首先,她们有权拒绝厂方让继续加班的要求。因为《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第41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厂方这么做,剥夺了她们的休息权。
其次,她们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厂方要她们赔偿损失,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相反,厂方应依法向她们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后,她们可以就厂方粗暴对待的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因为《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刑法》第244条还规定了强迫职工劳动罪,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