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刘某男与王某女经刘某男的邻居介绍相识,双方于2016年2月14日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某男为表示爱意,多次向王某女赠送手机、首饰等礼品,最终讨得美人心,双方家长见面后,很快确定了定亲时间,婚礼举行时间。定亲时,刘某男父母以及媒人携带彩礼10万元,定制钻戒价值5万元、来到王某女家里,王某女父母留了6.8万元,剩余3.2万元当天返还给了刘某男父母,双方又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因某些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刘某男提出退亲,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定制钻戒、手机首饰等物品,遭到对方拒绝。 刘某男将王某女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在恋爱期间给付彩礼6.8万元、定制钻戒同等价值5万元、手机首饰共计2万元。经开庭后,王某女认可收到了6.8万元彩礼,但是辩驳将该钱全部用于定亲时的宴请及为双方将来结婚购买的共同用品了,但是钻戒手机首饰为刘某男自愿赠与的,表示不愿意返还。作为刘某男的代理人我告诉对方,他无缘无故为何为你购买这些东西,无非希望将来双方能够结婚,但是这个目的没有实现,你取得这些礼品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了。希望你能认真考虑一下。最终经过调解,双方均退让了,女方返还男方12万元,双方再次无任何瓜葛。

分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刘某男以婚约财产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给予的财物。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将来法院判决,也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婚约财产纠纷指的是因解除之前订立的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实践中,对于在恋爱中给付的财产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应考虑 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 2、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 3、接受财物的不仅是婚约当事人,也可能是其父母或长辈亲属。
总之,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从法律上均可认定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若其接受了彩礼,如果将来没有缔结婚姻关系,是需要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