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曾经说:“儒以文乱法,而侠以武犯禁。”汉朝以后的统治者也许对前半句不感冒,但是对于这后半句,恐怕是要点一百个赞。毕竟来自民间社会的潜在威胁越小,皇帝老儿屁股底下的宝座就坐得越久。
所以,对于民间能否拥有武器,我们也许想当然地认为古代统治者应该是一禁了之。只不过,真实的历史果真如此吗?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锺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宫中。”想必大家都耳熟能详,但是此项政策是否严格执行是个疑问。因为韩信受胯下之辱的时候:淮阴屠中少年有侮信者,曰:“若虽长大,好带刀剑,中情怯耳。”众辱之曰:“信能死,刺我;不能死,出我袴下。”于是信孰视之,俛出袴下,蒲伏。一市人皆笑信,以为怯。
韩信好好地带着宝剑经过屠宰市场,被一名蛮不讲理的少年拦住大怼,说你这个胆小鬼就算拿了剑也不敢削人。韩信想了想,好汉敢吃眼前亏,还是认怂算了,从对方裆下爬过。

韩信爬过屠夫两腿之间时,手中仍然持着剑
如果秦朝真的全面禁止民间携带武器,恐怕胯下之辱就不会发生了。
汉朝时,武帝丞相公孙弘曾奏议禁止民间拥有弓弩一类的远距离杀伤性武器,但大臣吾丘寿王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圣王之治在于有效引导,而非一味禁止:圣王务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举俊材,兴学宫,三公有司或由穷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内日化,方外乡风。然而盗贼犹有者,郡国二千石之罪,非挟弓矢之过。也。
汉武帝用吾丘寿王的奏疏向丞相发难,公孙弘竟无法反驳,只能留下一个大写的服。

武帝:我朝自信,丞相安敢妄谈严禁武器
隋朝再度统一中国之后,对民间持有武器一度收紧,隋文帝开皇十五年“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但“关中缘边不在其例”。有研究认为关中是国家政治中心,当时民众必须自备武器服兵役,因此不在禁造武器之列,而边境地区因为容易受到外族侵扰,民众只能拿起武器自卫保护边疆安全。到了文帝的儿子,暴君隋炀帝杨广则规定“民间铁叉、搭钩、钻刃之类,皆禁绝之”,连普通的铁器都要禁止,只是这条禁令随着二世而亡的隋朝迅速湮灭在历史的洪流中。
唐朝对于社会上的武器大概分为两类看待,一类是违禁武器,比如“甲、弩、矛、槊、具装等”,依令禁止私人收藏。如果被查出携带违禁兵器,将会受到惩罚,严重的有可能判处死罪:弩一张,加二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绞。私造者,各加一等。另一类是私人武器,“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允许一般家庭收藏,
宋朝关于武器管制的法律条例《宋刑统》基本上是参照《唐律疏议》,重型的兵器明令禁止,而允许民间拥有普通的轻武器。
明清法律对武器的态度有些类似唐宋,严加管制杀伤性较强的武器: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并勿论,许令纳官。
而一般的铁器“弓、箭、鎗、刀、弩及鱼叉、禾叉,不在禁限”。
另外,如果穿越到清朝,私制藤牌得打屁股“杖一百”,不过外出做买卖只要实名制登记了,是允许随身携带武器的。
行文至此,眼尖的读者肯定发现笔者还未谈到元朝,之所以放到后面写,是因为元朝实在是历代禁止民间拥有各类刀枪器具最严厉的统一王朝,没有之一。先将元朝相关的禁令摘抄如下:诸都城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在外郡县不在禁限。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诸卖军器者,卖与应执把之人者不禁。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枪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处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为一副。
民间供奉神明,连旌旗、锣鼓、斧钺、仪仗之类的,都以土木纸彩假物代之。如有违犯之人,捉拿断罪。
当然,各个朝代不同时期对于民间拥有武器的政策有张有驰,无法在一篇短文中详细阐述,但是其统治阶层具代表性的态度,本文大致予以罗列如上。
最后,我们再将两个伟大朝代加以对比,汉武帝采纳了朝中“圣王合射以明教矣,未闻弓矢之为禁也”的意见,元朝如果私有弓弩五件以上就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件以上判处死刑。同样都以武功闻名中国历史,哪一朝更有制度自信,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