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女网友4万借款现在想要回能否胜诉

王某与梁某在网上认识,认识后经过网上聊天,双方均有意思成为朋友。9月,双方见面,后相处4天,梁某称其要装修房子向王某借款,王某将现金4万元存入梁某账户,王某当时要求出具借据,而梁某称因房子没有拆,不会欺骗为由未出具借条。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梁某归还借款4万元。

梁某辩称:王某陈述不是事实,二人确实是在网上认识的,见过一次面,之后再没见过面,期间梁某并没有向原告借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4万元的借贷关系。

判决: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应当向法院举示证据以证明借款事实。现原告仅举示了双方的录音资料一份,而录音证据中的内容仅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陈述,但并不能明确反映出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的事实;因借款关系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的表示,而录音证据中反映不出被告曾经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