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小张的父亲早逝,母亲瘫痪在床,还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妹妹。小张有一份稳定工作,是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小张认为赡养母亲是自己的法定义务,责无旁贷,但自己没有义务抚养妹妹,因此只肯养母亲而拒绝养妹妹。但小张的亲戚认为小张的妹妹尚未成年,小张有抚养妹妹的义务,否则将构成遗弃罪。那么小张到底有没有义务抚养妹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兄姐对弟妹负有扶养义务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兄姐已成年且具有负担能力;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三是弟妹尚未成年。本案中的小张已经成年且有经济能力,他的母亲没有抚养女儿的能力,而且他的妹妹尚未成年,因此他对妹妹有扶养义务。
如果小张不履行对妹妹的扶养义务,将构成遗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义务与权利是对等的,小张将妹妹扶养长大,妹妹成年后有了负担能力,如果小张因年老或疾病等原因缺乏劳动能力,失去收入来源,则妹妹对小张有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