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股东诉万科案开庭 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万科A(000002)的两位小股东袁女士、张先生分别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两案,又有了新的进展。12月12日下午,案件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与被告万科公司委托的两位代理律师出庭。(证券时报网)
万科A(000002)的两位小股东袁女士、张先生分别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两案,又有了新的进展。12月12日下午,案件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与被告万科公司委托的两位代理律师出庭。
据了解,今年6月17日下午,万科A召开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12项议案。万科公司独立董事张利平以存在关联交易为由,回避万科公司该次《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的表决,引发了社会与市场各界对万科公司该次董事会该项表决结果的有效性,以及相关程序适用是否恰当,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的巨大争议。
作为万科公司的两位中小股东,袁女士和张先生认为,由于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疑似”在存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在万科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之前不及时信息披露,简单地以存在关联关系为由,申明回避对万科公司一直存在争议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议案的表决;而万科公司在知悉独立董事张利平在“疑似”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既不安排公司董事会专项审议其申明,又不及时予以信息披露,也不推迟对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12项议案的表决,而是放任其回避表决,此项行为及其“通过”的12项议案,构成了对广大万科公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今年6月下旬,袁女士和张先生正式委托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联合代理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董事会决议纠纷案。据了解,两位中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2016年6月1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该两案系万科公司的中小投资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的公益性诉讼,与万科公司内部大股东之间利益之争无涉,也不持立场。
2016年10月9日上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曾举行庭前会议,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但并未表达调解意愿。在该两案举证期内,袁女士、张先生提出三个申请即申请全体与会董事出庭作证、申请被告提供2016年6月17日董事会记录、申请选任专家陪审员,万科公司也提曾出两份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合计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
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原被告双方在法庭辩论当中主要围绕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1。万科独立董事张利平提出回避请求,事实与理由是否存在?2。张利平参会时是否具备独立董事资格?3。张利平作为独立董事提出回避后,董事会对于原定预案的表决程序有否瑕疵?
万科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张利平作出回避申请,是基于独立的商业判断,其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当日的董事会决议不存在任何程序瑕疵,也不存在公司法22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而原告代理人则认为,张利平申请回避因涉及关联关系,依照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作出认定,同时因张利平任职的黑石集团在此前已与万科发生多笔交易,张利平已成为关联董事,不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张利平应提出的是书面辞职报告,而不是回避申请。由此导致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严重的瑕疵,原告坚持主张判令撤销2016年6月1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原被告提出的几项请求当庭作了口头裁定:1。对于原告申请与会董事会成员出庭作证一节,法院不予准许。2。对于原告申请调阅当日董事会会议记录一节,法院认为依庭审情况定。3。对于原告申请专家陪审员一节,法院不予采纳。4。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诉讼担保金一节,法院认为:原告并未向法院提出禁止实施与保全申请,仅申请合法诉权,故原告行权未给被告造成损害,故对此项请求不予准许。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沒有进行调解,法院也沒有当庭宣判。
(原标题:小股东诉万科案开庭 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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