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实施,这7种情况不得“私了”

如今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大,道路环境越来越复杂,开车途中发生一些小的刮碰事故也是常有的事。

事故发生后,有的人选择报警,有的则选择自行协商解决。其实很多人不知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哪些情况必须报警、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是有明确规定的。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盟盟君带你梳理一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你要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怎么分类?

“旧规”仅笼统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新规”则将交通事故根据损失伤亡情况区分为三类事故:

1.财产损失事故

2.伤人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3.死亡事故(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不同类别的交通事故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

在2005年施行的《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试行)》中,已经对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资格等级要求作出了类似规定,“新规”对此作出进一步确认,有利于规范交警部门的执法行为。

什么情况下必须报警?

“新规”对于哪些情况下必须先行报警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死亡事故、伤人事故必须先报警外,还有以下7类财产损失事故也必须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以上几种情况除了第 5 项外,肇事方都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所以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自行调解“私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要第一时间查验对方的行驶证、观察对方车辆有无车牌,有无饮酒等情形,一旦发现存在上述几类情形的,要及时报警,而不应“私了”。否则,私自达成的调解协议可能面临无效的风险。

新增“深度调查制度”

深度调查制度在“新规”中首次出现,在“旧规”中并无规定。“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深度调查;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开展深度调查。具体程序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