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户遇强迁如何维权

一、遭遇断水断电。断水断电是我们在征迁中经常遇到的违法逼迁手段,这对心理素质不高的征迁户来说是一种很有效方法,特别是对一些老人,很容易在补偿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和拆迁方签订协议,搬离房屋,从而达到拆迁方的目的,这在我们接触的前期维权咨询案件中尤为突出,很多当事人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等想拿起法律手段维权时,由于与拆迁方已经签订了协议,使依法维权陷入两难境地,即便是请律师介入,由于上述情形的出现也会使维权户付出高昂的代价,我讲到这些目的是使拆迁户一定汲取的教训。如果被征迁户在遭遇违法强迁时理性分析:征迁方之所以采取如果手段,就是要降低整体的征迁成本。而伴随征迁的深入,手段可能更纷繁复杂,如果忍受不了断水断电这样的小代价后期必然会付出更大的代价。因此,老百姓在遇到断水断电这种情况下首先平和心态、冷静处理、具体和征迁补偿对比,有无必要进行依法维权,如果有,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会在法律框架下作出系统化的应对策略。

断水断电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当拆迁部门无理由的突然中断我们的水电的,首先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城市供水条例》。

法律依据: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所以,我们有权利享受供电公司供电的待遇。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不过万事有例外,在特别情况下,比如说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供电营业机构是可以中断供电的,但是中断供电前必须通知用户。⑵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应对策略: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将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来维权。特别需要被征迁户与拆迁律师共同努力,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被拆迁户遭遇无休止的骚扰,破坏房屋配套基础设施。被征迁户遭遇无休止的骚扰,破坏房屋配套基础设施。所有不法拆迁手段的终极目的就是要达到让被征迁户尽快签协议、尽快搬离的目的。大家知道这些手段都是违法的,但对被征迁方来说也是最奏效的。

比如我所讲到的被征迁户遭遇无休止的骚扰,甚至破坏房屋配套基础设施。这不仅会造成很多被征迁户已经签订拆迁协议的假象(签完一家拆一家),而且会让没有签订协议的人造成心里恐慌,因为大多数人都有从众心理,别人都签字了,我是不是也该签字,而且征收方是政府,这在征迁补偿中尤为突出。只有那些对征迁问题看得比较清楚,心理素质比较强,意志比较坚定,有主见的人才能留下来,这些人会坚定拿起法律武器,在与律师完美配合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人往往也是最后的赢家。最后的情形往往是他们会被拆迁方高价“收买”。而其实先走的人又为拆迁方的这种高价收买创造了非常好的条件,道理很简单,大多数人吃亏的情况下,才会有少数人的沾光。

应对策略:针对违法行为分不同情况提起相关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三、遭遇违法建筑认定。所谓的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在面临拆迁时,许多老百姓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建造、使用多年的房屋突然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了,拆迁方给了一个强制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配合拆迁的话,会给相应的补偿,如果反抗,就认定违建,一分钱都不补。此时拆迁方给的补偿价格远远低于房屋本身的价值,让老百姓陷入到两难境地,一方面目前给的整体房屋补偿价格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另一方面又担心自己一味坚持房子被以违建拆除后连目前给的补偿都拿不到。其实,作为被拆迁户咱们需要冷静分析一下,或者咨询一下专业律师,自己的房子到底是真的违建还是拆迁方在以“违建代替拆迁”,达到逼迫搬迁的目的。这需要结合我们房屋形成的历史条件、时间、结构、认定依据、认定程序、处罚方式等综合考量。如果有必要可以诉诸法律,维护应有的权益。

四、连坐拆迁或者株连拆迁。就是有亲戚朋友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职的,领导要求这类人员回家做工作,不做好工作、不签字不要来上班。此种情况对被拆迁户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可以通过单独针对违规连坐的主体提起相关的举报或者诉讼。

五、偷拆误拆。很多老百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偷拆、或者拆其他人房屋的时候自己的房子也被误拆。此种情况下由于证据组织不力,很难进行后续的法律维权,所以,在拆迁中最重要的是证据收集,尤其针对此类情况进行必要的风险防控,做好房屋的保护。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公安机关进行相关的财产保护及调查,帮助我们收集证据。

六、拆迁奖励诱惑多

在征迁实践中,大多征迁方往往会通过征迁奖励、设置奖励期限等方式督促被征迁人尽快签协议、尽快搬迁,越早签协议奖励越高,超过奖励期限,搬迁奖励就没有了。这造成很多老百姓在此诱惑下签字搬迁。而现实情况是房屋补偿价格远低于其真正价值,有些可能加上奖励才和实际价值相符,有些甚至加上奖励还与实际价值相去甚远。就是这种补偿奖励部分的错误,导致老百姓无法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而奖励并非施舍,而是一项法定权利,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在此律师告诫一句:征迁奖励是法定,无时间限制一说,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很多会以次为要挟诱饵,逼迫老百姓签字,作为被征迁人需要认真、理性对待。

以上六种只是拆迁方的强迁手段,根本目的是为了达到快速拆迁、降低拆迁成本的目的。如果拆迁补偿和合理补偿差距比较大,明白强迁手段,对老百姓坚持维权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