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件事!好心免费搭乘邻居,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要承担责任了吗

最近,小编的朋友王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王女士和陈女士是住在一个小区的邻居。周末的一天,王女士说起周末到海边游玩,陈女士说好久没去海边了,提出能否免费乘坐王女士的小汽车一同前往海边。王女士考虑到邻居关系,点头同意了。第二天,在前往海边的高速公路隧道里,因前方车辆紧急刹车,导致王女士驾驶的小汽车来不及刹车,追尾了前往车辆,并造成陈女士受伤手臂骨折。交警到达现场后,认定王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前方小汽车不承担责任。陈女士因为受伤,自行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5万元。

陈女士认为,是王女士不小心驾驶机动车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王女士认为,自己是免费搭乘,应双方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那么,本案究竟如何担责呢?

陈清旭律师分析:

免费搭乘,是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构成一种免费运输合同关系,王女士做出了免费搭乘承诺,就要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陈女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免费搭乘,免除的是乘车的费用,并不是免除乘客的安全保障责任。搭乘人搭乘他人的车辆,并不是意味着要自己承担全部风险,驾驶人也不能认为无偿搭载他人就不用负任何责任了。

但是,王女士在搭乘过程中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应当依法减轻部分责任。法律规定也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陈清旭律师认为,陈女士的医疗费用按照三七原则处理较为妥当,即陈女士自行负担3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负担70%的赔偿责任。

这一划分责任的比例,基本得到各级法院的判例支持。

如果您觉得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请帮忙关注、点赞、转发“今论法王”,就是对我每天写作的最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