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诈骗非法占有目地认定的一点体会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多样,各种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在办理具体的诈骗案件时,公检法三机关均面临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的难题,而这也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庭审实质化要求我们必须证据开示于当庭,结合公诉工作的实践,对于借贷型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如何推定谈几点体会。

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铒,以借钱为名,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常表现形式最初以高额利息的形式返还一部分钱款给人以有经济实力,有信用,讲诚信的假象。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常会辩解与被害人之间是民事纠纷,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甚至提供借条还款收据等证据加以佐证,那么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目的变得至关重要。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现在通说和主流观点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均认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主观归罪。如何采用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主观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标准,结合基层借贷型诈骗高发和个人承办此类案件的经历,我认为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对是否掩饰真实身份分析

在借贷式诈骗中,有的行为人以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借款得手后便销声匿迹。有的行为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即可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对行为人借款理由分析

在借贷型诈骗案中,行为人会许以高额的利息,并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理由与用途,如用于生意,工程,投资等,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可说明在借款之初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对行为人借款时偿还能力分析

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向他人借款,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可以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对行为人是否履行还款行为分析

一、行为人完全有还款能力,但却采取各种理由不履行还款的行动,甚至以转移财产等达到逃债的目的,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有时行为人采用拆东墙补西墙” 连环诈骗手法许以高额利息,边骗边还,其用后债还前债部分本金和利息的行为是为了维持资金链不断裂,达到掩人耳目使骗局不被揭穿的目的,故这种还款行为不应认做具有还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5、对行为人借款的处置方式分析

如果行为人不是按借款时的约定对借款加以使用,如用于生意,投资等正常业务,而是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挥霍,或用于犯罪活动、投机行业,或携款潜逃,或找各种理由搪塞应付,东躲西藏,避而不见,甚至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等,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之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过分强调某一方面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其客观行为,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客观行为越多,越全面,则推定的准确度越高,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在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同时,更要重视行为人的辩解并以辩解的成立与否确定推定的成立与否。